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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部署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2025年07月21日 13:44:32 来源:Ky开元集团 点击量:239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十四五”期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累计达7087.3亿美元,提前6个月完成了商务发展规划提出的7000亿美元的引资目标;累计新设外资企业22.9万家,比“十三五”期间增加了2.5万家。外资企业贡献了全国1/3的进出口、1/4的工业增加值和1/7的税收,创造了3000多万个就业岗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简化再投资新设企业有关办理流程、便利外汇资金使用、畅通相关融资渠道等方面,多维度促进外资企业更好在中国市场持续深耕、长期发展。
 
  此次《通知》从强化项目服务保障、优化土地要素配置、简化再投资新设企业有关办理流程、便利外汇资金使用、畅通相关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提出11项具体措施
 
  《通知》提到,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可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并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以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境内划转;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所需的外方关联股东贷款、“熊猫债”,优化管理流程,纳入“绿色通道”管理。
 
  《通知》提出建立外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库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同时,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可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等。这些政策有助于引导和鼓励外资企业以再投资方式参与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加快推动相关领域发展方式从劳动、资源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
 
  《通知》是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重要文件。下一步,相关部门将适时推出新一批重大外资项目;研究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形成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合力。
 
  《通知》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5〕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措施适用以下情形: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未分配利润,或者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新设企业、增资现有企业或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的行为,以及在中国境内投资项目的行为。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库,做好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可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并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时,灵活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初期用地成本,具体方式按照现行鼓励支持政策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全资方式在境内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申请办理其母公司已经获得的行业准入许可,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优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五、依法实施并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再投资,促进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享受进口设备有关支持政策。
 
  七、外商投资企业以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境内划转。
 
  八、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九、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所需的外方关联股东贷款、“熊猫债”,优化管理流程,纳入“绿色通道”管理。
 
  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十一、推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企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提供便利。
 
  十二、进一步优化促进外商投资的评价方式,注重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商  务  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外 汇 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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