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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访问更便捷江西出台新规:加快提升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
2025年07月19日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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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标志着江西省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在保障公共安全、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江西省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此,7月11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标志着江西省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这也为相关检测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高检测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全文如下:
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提升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促进区域优势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是指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省质检中心是省内高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者、行业排头兵和技术高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坚持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条 省质检中心的规划与申报、筹建与验收、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的规划、批筹、验收和监管等工作。设区市或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地市市场监管局”),及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直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省质检中心建设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或本部门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全省产业发展需求,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推荐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省质检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是省质检中心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主要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承担促进产业升级、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公共技术服务保障等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承担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和试验验证工作。
第六条 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江西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其中“XX”产品应对应检验检测的产品或产品类别,其命名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规定或特定行业的国家分类标准规定。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品,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目录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名称相一致;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与其行业组织使用的产品名称相一致,或者使用相应产品国家标准中的名称或相应学科(领域)的规范名称。
第七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技术装备一流、环境设施一流、人才队伍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支撑服务一流的建设原则,达到引领产业发展、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做专做优做强的目标。
第八条 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发展应当争取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在人才、资金、土地、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章 规划与申报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产业优势、筹建基础条件、建设方案设计,并结合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省质检中心建设的重视支持程度等,对省质检中心进行统一规划布局。
第十条 省质检中心设立目标是“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其服务范围是立足当地、辐射全省、面向全国。
第十一条 省质检中心建设应当满足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撑市场监管等需要,优先支持建设一批服务于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质检中心。
第十二条 省质检中心批准筹建应当遵循下列具体原则:
(一)产业基础较好。申请筹建的省质检中心相关产业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是全省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同时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原则上区域内相关产品的产量或产值较高。
(二)技术实力较强。申报单位应具有承担相关产品检测的能力,本身的技术实力在省内达到先进水平。
(三)支持力度较大。申报单位所属区域的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资金、人才投入上满足省质检中心建设需求。
(四)既往完成情况较好。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能按照筹建要求落实筹建省质检中心各项预期目标。无超过筹建期限未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筹建的省质检中心按期验收完成率不低于50%。有成功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并按时完成筹建任务的可适当优先。
(五)避免同质化建设。同类产品的省质检中心原则上不重复批筹。
第十三条 申报筹建省质检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能够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并开展业务活动;
(二)所申报的产品类别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主导地位和较强的产业优势;
(三)在申报产品检测类别中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优势;
(四)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
(五)具备筹建省质检中心所需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或获得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承诺性支持;
(六)与检测产品领域的生产者、销售者、研究开发机构及服务业的经营者没有利益关联;
(七)具备与申报省质检中心名称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
(八)经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推荐;
(九)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前期初审和可行性论证,并经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并对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报单位补充完善或重新填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评审组现场审查和论证。
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和筹建任务进行现场审查和论证,重点核查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省市场监管局对评审结论符合申报条件的,批准筹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准予筹建的回复。
第三章 筹建与验收
第十六条 筹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省质检中心建设任务目标。筹建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有基建(不含原实验室改造)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筹建期可延长至24个月。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任务的,筹建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由地市市场监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筹建过程中申报基本条件、技术能力等《筹建任务书》中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地市市场监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十七条 筹建单位应当着重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重视科研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与省质检中心运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筹建期满前,按照《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能力达标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能力达标评价指标表》)要求进行自查和总结,完成筹建任务后及时向地市市场监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预验收。地市市场监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筹建单位申请材料,依照《能力达标评价指标表》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预验收。
第十九条 预验收符合省市场监管局正式验收条件的,筹建单位填写《江西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由地市市场监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省质检中心申请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进行了自查和总结;
(二)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包括实验室场地、仪器设备、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到位;
(三)已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
(四)具备省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关键项目参数100%覆盖。
(五)地市市场监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已经组织了预验收,得分在80分以上;
(六)其他必要的验收条件。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验收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验收,对申请验收材料缺失或不完整的,通知地市市场监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尽快补充完善,筹建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验收材料的补齐完善工作并经地市市场监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省质检中心,省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专家验收组,依据《筹建任务书》《能力达标评价指标表》及其他验收材料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专家验收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能力达标评价指标表》及《现场验收专家意见表》。推荐通过验收的,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批予以批准成立;未通过验收的,经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后,书面通知筹建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筹建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筹建单位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未通过验收的筹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材料(含证实性图片、文件资料等)报专家组,经专家组审核确已整改到位并符合验收要求的,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视为未通过验收并取消其筹建资格。超过筹建期未能完成验收的,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撤销批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相关规章制度,在批准的服务项目和能力范围内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六条 省质检中心需每年1月底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能力保持、管理运行、业务开展、科研创新、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由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正向激励、重点监管等差异化管理措施。
筹建期中的省质检中心,每半年向省市场监管局上报筹建进度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省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省质检中心应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级组织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活动,结果不合格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质检中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省或市异地实验室);不得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以省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检验活动;不得单独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
第二十九条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等政府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三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省质检中心实际运行状况,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进行撤销、更名、注销、取消。
第三十一条 对筹建任务不达标且拒绝整改或严重超期建设的省质检中心撤销筹建批复,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省质检中心需要更名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拟变更名称紧密结合地方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
(二)现有检验能力覆盖拟变更名称对应专业领域85%以上的产品,关键项目(参数)的检验能力齐全;
(三)专业领域技术能力已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四)需扩展不同领域产品的检测能力;
(五)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省质检中心名称:
(一)因省质检中心需要进行调整合并的;
(二)检验能力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属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淘汰等情形,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
(三)相关产业严重萎缩,技术服务工作基本停滞,无相关检验业务持续一年以上的;
(四)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五)主动申请注销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省质检中心授权名称:
(一)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四)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五)利用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受到查处或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多次出现数据、结果失实;
(七)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自查报告,且拒绝整改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取消省质检中心授权名称的情形。
省质检中心被取消授权名称的,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省市场监管局不再受理相关申报单位的省质检中心建设申请。
第三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更名被批准、授权名称被注销或取消后,原名称、印章、证书等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素材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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