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开元集团首页>资讯中心>政策法规>正文

推动智能制造迈向新高度!新版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发布
2025年04月27日 11:58:17 来源:Ky开元集团 点击量:541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

  近年来中国智能制造发展取得显著成效,迭代发布4版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截至目前,我国累计发布智能制造国家标准472项、国际标准50余项,支持建设135个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加速标准落地、引领产业应用、深化国际合作,为智能制造深入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以下简称2024版《指南》)。
 
  2024版《指南》提出到2026年,制修订100项以上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目标。在前三版基础上,新版《指南》优化了标准体系框架和标准布局,进一步聚焦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制造业的融合应用,新增了工业软件、智能装备、制造模式等标准方向,以及轻工、化工等细分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内容
 
  2024版《指南》的建设内容具体包括:一是基础共性标准,主要包括通用、安全、可靠性、检测、评价、人员能力等6个部分。二是关键技术标准,主要包括智能装备、工业软件、智能工厂、智慧供应链、智能赋能技术、智能制造新模式、工业网络等7个部分。三是行业应用标准,主要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汽车、电力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轻工、纺织、电子信息及其他等14个部分。
 
  2024版《指南》围绕数字化提出了一系列重点领域,旨在通过集成状态感知、泛在互联、决策优化、自主执行、虚实融合等能力,构建“物理装备+数据资产”新价值体系,具体体现为:产品孪生化、研制数字化、服务智能化和数据资产化。
 
  与此同时,2024版《指南》提出以高质量智能制造标准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作为技术“风向标”和产业“助推器”,智能制造标准能够为智能制造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提供指导,以此带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强化指南宣贯、加快标准研制、深化标准应用、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智能制造向更大范围拓展、更深程度渗透、更高层次演进。
关键词

相关阅读 Related Reading

查看更多+
  • 【会议回顾】分论坛八:实验动物技术

    2025年7月10日,第十五届中国生命科学公共平台管理与技术发展研讨会“分论坛八:实验动物技术”在西安隆重举行。
    2025-07-15 16:41:39
  • 中国人民银行: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2.92万亿元

    央行发布2025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2025-07-15 14:47:06
  • 全球首个AI智能体安全测试标准发布

    AI STR系列新标准《AI智能体运行安全测试标准》正式发布,目前,部分标准的测评与认证已在金融、医疗等领域落地应用。
    2025-07-15 14:40:24
  • 预算6280万元 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采购一批仪器设备

    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预算为6280万元,项目编号为ZKQ2025-010201281ZF(H)。
    2025-07-15 14:30:39
  • 净利润预增142%!海能技术发布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2025年上半年海能技术“有机元素分析、样品前处理、色谱光谱、通用仪器”四大系列产品收入均实现增长,预计公司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1...
    2025-07-15 13:27:09
  • 286项!湖南省科技厅发布第一批科普项目立项通知

    日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经申报推荐、评审论证、会议审定、项目公示等程序,确定2025年度湖南省科普项目(第一批)共立项286项。
    2025-07-15 10:37:39

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Ky开元集团”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Ky开元集团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Ky开元集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非Ky开元集团)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